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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芳-晋中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翠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40720161125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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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78号

文章正文

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定金没交齐合同生效吗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6日 来源:晋中民间借贷合同律师 浏览:266

[导读]:   王翠芳律师,晋中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王翠芳律师晋中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

  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问,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l个月,要求刘某免收l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




  1、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2、王某是否有权不交晚开业的房租为什么




  1、本问涉及附期限的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已经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直有效,而于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l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l月l日之前,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约定合同自2003年l月1日起生效,在2003年1月l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生效。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未构成违约。装修使王某晚开业1个月应为王某的合理预计的范围,因此,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其请求缺少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定金没交齐合同生效吗

  因为合同效力经常会引发一些官司,在很多销售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交定金,那如果定金没交齐合同生效吗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张女士通过朋友看中了古北路上的一套产权人为朱先生的三室两厅的房子。经过初步协商,其与朱先生就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口头上达成一致。几天后张女士约朱先生签购房意向书,因朱先生出差,便由朱先生的妻子宋女士出面与我签合同。我们在合同上明确了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间,还约定定金为人民币两万元。宋女士和张女士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由于我的一张银行卡出了问题取不出钱,我就只交给宋女士一万元,宋女士给我打了一万元的定金收条,我们口头约定另外一万元由我在一周内补交。张女士担心朱先生变卦,因为毕竟购房意向书上没有朱先生本人的签字。张女士想知道其和宋女士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效 定金是以一万元为准还是以两万元为准


  合同的签约主体要适格,也就是签约人要有权签署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要由权利主体即本人来签署,如果非本人签署,那么签约要经过本人授权或取得本人事后追认,否则会产生因签约主体不适格而无效的问题。


  定金没交合同生效吗


  本案张小姐与宋女士签署的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效,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一是宋女士取得房屋产权人朱先生的书面授权并且是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那么张小姐与宋女士签署的购房意向书有效;二是宋女士虽未经朱先生书面授权,但张小姐有理由认为并有证据证明宋女士有代理权,则宋女士签约构成表见代理,该定金合同也有效;第三种情况是宋女士没有取得朱先生书面授权,又没获得朱先生事后追认,则该定金协议无效。从避免后遗症的角度来说,张小姐最好要求朱先生本人补签一份合同或是在原购房意向书上补签朱先生的名字,这样更能保证交易安全。


  在定购房意向书有效的前提下,本案定金应以一万元为准。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也就是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虽然约定定金为两万元,但张小姐实际交付的是一万元,约定交付的定金与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因此定金以一万元为准。如果张小姐希望定金约束力在两万元幅度内,张小姐最好能尽快补足定金,并要求把宋女士出具的定金的收条更换成由朱先生签字的定金收条。




  已签订合同但没交定金的,合同是否有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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